价格公示
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函
为加强我市非居民用气客户冬季天然气的安全供应工作,缓解上游气源合同供应量与我市非居民用气需求了的供需紧缺矛盾,我公司积极组织采购补充气源以保障稳定供应。根据南京市物价局《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宁价工【2018】265号)文件精神,我公司自2018年11月1日起,对贵单位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做如下调整:
一、非冬季价格政策
非冬季价格政策执行时间为当年4月至10月,统一执行政府指导价,销售价格为3.278元/立方米。
二、冬季价格政策
冬季价格政策执行时间为当年11月至次年3月,执行政府指导价与当月代购代销价格加权平均的综合核定结算价格:
1、冬季政府指导价位3.806元/立方米。
2、当月代购代销销售价格=燃气企业非居民用气合同外购气量加权平均价格/(1-管道天然气供销差率)+管输费用(其中:管道天然气供销差率按实计算,最高不超过5%;管输费用为0.8元/立方米)。
3、当月综合核定结算价格=冬季政府指导价×非居民用气合同购气量占非居民用气总购气量比重+当月代购代销销售价格×非居民用气合同外购气量占非居民用气总购气量比重。
4、合同购气量为燃气企业与上游管道天然气供应商签订的合同量;合同外购气量=燃气企业总购气量-总合同购气量。
5、气费结算采取按月抄表结算,当月抄表气量按照冬季政府指导价预结算,次月找到综合核定结算价格与政府指导价的价差结清上月气费。综合核定结算价格将在我公司网站公告。
三、本通知函为供用气合同的补充附件,与供用气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故贵单位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,请于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7日内向我公司书面提出。感谢贵单位贵调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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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地函告
南京江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
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